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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融:《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多重价值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阅读数:1509    发布时间:2024-02-26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多重价值


陈  融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代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新成果、新进程;围绕什么是爱国主义教育、谁来教育、怎么教育以及国家如何保障教育等关键问题,为爱国主义教育事业提供了综合性、基础性、权威性制度依据;丰富了爱国主义美德内涵,为爱国美德的公共认知和教育养成提供系统性指导。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文化价值;治理价值;育人价值


法理学视域下的法律价值,意指法律凭借其内容规定及形式品质对于社会主体特定需要的满足。法律所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导致法律价值的多元性。法律所需反映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历史流变,铸就法律价值的时代性。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拟从新法的文化承载、制度品质以及道德内蕴等角度分析爱国主义教育法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多重价值,以期助推新法的传播与实施。


文化价值:以“爱国之法”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


法律的文化价值,强调的是法律凭借其精神追求而彰显出的思想引领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思想文化宣传的着力点之一,具有凝思聚力、强基固本的重要意义。然而,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仅靠教育引导、实践养成,更需要制度的融入与保障。所以,“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


立法首次以“爱国”冠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是爱国主义”。对爱国主义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是国家构建和国家治理中极其重要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影响着个人与其所属政治共同体之间的道德情感、政治服从以及法律规范,与国家的安全、稳定与繁荣密切相关。我国法律法规注重对爱国主义价值观的倡导与弘扬。例如,2001年4月28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修订)通过普及国防知识、军事技能来增强广大公民的国防意识、爱国情感。此外,为设立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而颁布的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则是通过对特定历史时刻予以法定性纪念的方式,唤起民众的历史反思和家国情怀。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求,以团结和壮大爱国力量为目标,在本质上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不可少的文化再生产事业,也具有接受法律规制的客观行为属性。爱国主义教育法是首部以“爱国”冠名的国家立法,其鲜明的“爱国”导向无疑代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新高度。新法将“爱国”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义务,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立法以独有的传播力和强制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要素的爱国主义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和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新法以法律之名对爱国主义价值观予以诠释和弘扬,不仅体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将推进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伟业夯实思想道德、激发精神力量、创造文化条件。总之,从立法承载的价值观来说,爱国主义教育法有助于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彰显文化价值。


治理价值:为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提供权威性制度保障


法律的治理价值,意指法律基于其表达方式、规范设计、效力范围、强制力度等方面制度优势而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实现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性。爱国主义教育法回应了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对权威性系统制度的需求。


立法填补了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要求,“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现实中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蓬勃实践。在新法颁布前,冠名为“爱国主义”或“爱国主义教育”的专门文件稀缺,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等任何一类广义的“法律”范畴内,或严格意义的“党内法规”范畴内,都缺乏针对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成为国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依据。专门文件的稀缺导致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分布零散、不系统。不同主题的法律法规或者对某群体设定爱国主义教育施教义务,或将某种事项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或对某群体设定爱国主义教育的受教义务。各自为政的散存规范还不免存在矛盾抵牾。为了化解爱国主义教育实践面临的制度困境,回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求,爱国主义教育专门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并得以顺利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充分吸纳了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整合了既有相关制度规范,为爱国主义教育事业提供了综合性、基础性、权威性、系统性制度依据。


第一章“总则”对“爱国主义教育”本体予以诠释。关于什么是爱国主义教育,总则部分从教育目的、指导思想、面向对象、教育主题、工作格局、工作要求、原则遵循以及教育内容等角度予以解释。根据立法,爱国主义教育面向全体人民,其目的是培育和增进对中华民族和祖国的情感、传承民族精神、增强国家观念、壮大和团结爱国力量。立法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明主题,并要求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第六条列举了九项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包括与国家发展密切相关的指导思想、历史资源、制度成果、地理山川、文化遗产、国家象征及标志、宪法法律、国家安全与国防意识、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的事迹及其体现的内在精神等丰富素材。


第二章“职责任务”回答“谁来教育”的问题。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中央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负有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之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之责。立法对广泛主体确立了面向相应群体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施教职责。其中,学校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责受到特别关注。立法首次将爱国主义教育明确为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青少年作为爱国主义教育重点对象,明确宣布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不但要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还要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立法要求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从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出发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第三章“实施措施”回答“怎么教育”的问题。立法主要从载体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教育方式创新两个角度指引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教育载体资源是指承载爱国主义价值观信息、沟通施教者与受教者的中介物。立法涉及的爱国主义教育载体资源可大致分为历史文化遗产类、场馆基地类、活动仪式类、节日时间类、出版物类、网络信息类,具体包括对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纪念活动、国庆节、升挂国旗仪式等丰富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针对不同的载体资源,立法提出了宣传展示、实践体验、表彰奖励、仪式参与等形式。广泛的载体资源与灵活的实施方式,反映了爱国主义教育法秉持的“主题鲜明、融入日常,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章“支持保障”明确了国家对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积极支持,包括对相关研究的鼓励、对专门人才培养的支持,以及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视,立法还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了影响爱国主义教育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充分彰显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治理优势。


纵观全文,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制度体系展示了我国爱国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主体广泛性、教育内容丰富性、载体多样性、方式灵活性、责任法定性的特点。该法的有效实施还将调集刑法、民法典、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旗法、国歌法、网络安全法、国防教育法等多部法律的运用。爱国主义教育法将爱国主义教育事业引入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网络,必将推进爱国主义教育事业的持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育人价值:为爱国美德的公众认知和实践养成提供系统性指导


法律对于公民的教育价值是其内在道德导向及其普遍适用性、效力权威性等因素决定的。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是普适性的公民道德要求。爱国主义教育法以鲜明道德导向、深厚道德理念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为国家爱国主义教育事业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新时代公民的道德认知和实践养成提供指导。


立法丰富了关于爱国主义美德的理论阐释。立法宣告了爱国主义的时代内涵,即爱国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在现阶段的主要表现就是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事业、献身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践、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大业。立法第六条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规定包括了与国家发展密切相关的思想、历史、制度、地理、文化、观念、国家标志以及宪法法律等事项,爱国主义教育恰好立足于对以上事项的知识传播和精神弘扬。而立法所列举的教育内容又事实上诠释了爱国主义情感的产生源泉。具体来说,个体对故土山河的热爱将生发出维护祖国领土完整之神圣职责,对同胞手足之亲情将扩大为对民族共同利益的维护,对历史文化的眷念将深化为对民族传统的归属,对宪法法律的尊重代表对国家治理体制机制的认同。总之,立法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设定明晰了国家利益的多维构成以及民族凝聚力的增长基础,由此引导公众反思自我与国家和民族之间的依存关系。立法独有的道德感召力和制度强制性将广泛激发社会各界的爱国热情,包括对中华悠久文明的归属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以及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参与感。


立法构建了系统性道德教育与日常实践相结合的爱国美德养成机制。爱国主义教育法首次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国家安全与国防教育、历史文化教育、“一国两制”教育、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宣传教育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之间的兼容与并行。新法促进了公民道德教育的系统性,也符合爱国主义的理论内涵以及爱国主义教育规律。例如,立法揭示了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在契合性。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国家组织机构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从地理、国民、文化、政治等国家要素的视角构建了整体性国家认知,从而为国民精神和情感的同质性奠定基础。各部门法则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要求在对各领域社会关系调节中落实对国家法益、公共秩序以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据此,要求和倡导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是国家法律的应然选择,而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也是尊重国家、热爱国家的应然表现。爱国主义教育法在促进道德教育系统性构建的同时,还通过对爱国主义教育载体的确认引导公民道德实践。例如,在观光旅游中感受祖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在优秀文艺作品中陶冶爱国主义情操,在参与民俗文化活动及各类纪念庆祝活动中增进家国情怀,从功勋荣誉获得者身上学习爱国主义精神,在参加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中增强公民自豪感和责任感。


立法围绕爱国主义对公民道德践行提供指导和奖惩。第一,立法确立了“理性爱国”原则。立法第九条要求“爱国主义教育应当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坚持理性、包容、开放”。这说明,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爱国主义不是封闭的、盲目排他的狭隘民族主义,而是遵循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的辩证统一原则的理性爱国主义。“理性爱国”原则要求公民不得借“爱国”之名扰乱公共秩序,也不得以“爱国”为由实施伤害别国公民的言行。第二,立法对有利于爱国主义美德弘扬的行为予以鼓励、支持和奖励。立法对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爱国主义教育理论研究、爱国主义专业人才培育以及体现爱国主义道德导向的文化艺术作品创作活动都予以鼓励和支持,立法要求对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立法的肯定不仅对被奖励者产生正向激励,还能强化并扩大道德行为的影响力,对广大公民产生示范性效应。第三,立法严明禁止不利于弘扬爱国主义价值观的败德行为,并明确其法律责任。立法禁止的行为包括:侮辱或以其他方式有损国歌、国旗、国徽尊严的行为;对英雄烈士事迹及其精神加以歪曲、丑化、亵渎或否定的行为;对于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加以宣扬、美化或否认的行为;对爱国主义教育设施实施侵占、破坏或污损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立法明确规定不当行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法律制裁既是对行为人的惩罚,也发挥广泛的警示教育作用,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

   

[本文为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制度化建设研究”(c2022176)的研究成果]


作者:陈 融,华东师范大学】


来源:《中国高等教育》,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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